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务员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依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公务员培训情况,检测公务员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培训考核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办法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公务员(含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和其他机关授权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学分、上级以及同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学分和网络培训学分。
第六条 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原则上按照参训学时赋予分值,1天设定为8个学时,每个学时计为1学分。公务员网络培训学分通过完成网络课程学习获得,依据网络课程赋予的分值计算。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七条 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学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吉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平台进行报名、数据导入、登记备案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上级以及同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学分,由公务员所在部门(单位)依据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培训情况通报等认定,并提交吉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信息系统或本地指定的信息统计系统进行备案。
公务员所在部门(单位)需将培训相关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网络培训学分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网络学习平台统计结果认定。
第四章 学分任务
第十条 处级公务员年度培训任务不得少于110学分,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培训任务不得少于90学分。当年新录用公务员、调(转)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培训任务。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列入培训考核范围。
年度培训任务随国家要求和培训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有变化时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通知要求为准,网络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分。脱产培训学分与网络培训学分合并计算,超过规定要求获取的学分部分,可转为下年度网络培训选修学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公务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凡提交调研(科研)报告的公务员获得奖励学分5分,多提交的不予重复奖励;被所在部门推荐为年度优秀的奖励10学分,被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为年度优秀的奖励15学分,被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为年度优秀的奖励20学分,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的奖励25学分。奖励学分以最高分值为准,不累积计算。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实行电子档案登记制度,公务员调离或者超出本级培训管理权限时,从系统中打印出本人培训登记备案学分表,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学分登记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1月10日后开始计算新年度学分。系统对公务员历年学习培训情况予以保存并提供查询。
第十六条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的学分登记和培训情况实行抽查。一经发现填写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违规登记学分,按照人事以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学分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作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未完成年度培训学分任务的,培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及以下机关(单位)学习培训情况的考核监督,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发布相关学习培训情况通报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